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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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食药监械罚决[2017]000013号 | 我局接到市局转发的当事人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抽检不合格 | 我局接到市局转发的当事人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抽检不合格 | 广州市洛华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7/05/13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4/28 | |
2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50号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茂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饮用水案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茂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饮用水案 | 梁伟民(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茂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 |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二)、(三)、(四)、(六)、(十)、(十三),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 | 自动履行; 2018/05/29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5/14 | |
3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48号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德诚轩酒类经营部销售无中文标签洋酒案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德诚轩酒类经营部销售无中文标签洋酒案 | 李伟彬(广州市南沙区大岗德诚轩酒类经营部) |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二)、(三)、(四)、(六)、(十)、(十三),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 |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 自动履行; 2018/05/29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5/14 | |
4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61号 | 抽检不合格 | 抽检不合格 | 广州市番禺和乐糕点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01/04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20 | |
5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36号 |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鲫鱼案 |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鲫鱼案 |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二)、(三)、(四)、(六)、(十)、(十三),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 |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 | 自动履行; 2018/04/24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16 | |
6 | (南)食药监械罚决[2018]000055号 | 广州健辉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案 | 广州健辉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案 | 广州健辉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了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 | 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 | 自动履行; 2018/07/04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19 | |
7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29号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贤林猪肉档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贤林猪肉档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 韦贤林(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贤林猪肉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4/03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3/19 | 2018/03/19 |
8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56号 | 广州市多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提子燕麦片案 | 广州市多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提子燕麦片案 | 广州市多佛食品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07/10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8/06/25 |
9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82号 | 桂又林经营不合格水产品 | 桂又林经营不合格水产品 | 桂又林(广州市南沙区桂又林海鲜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07/12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7 | |
10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65号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蒲东兵杂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蒲东兵杂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蒲东兵杂货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7/25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10 | |
11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58号 | 黄观发经营不合格水产品 | 黄观发经营不合格水产品 | 黄观发(广州市南沙区黄观发海鲜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07/12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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